关于用户匿名化和GDPR的问题

“被遗忘权”有一个例外,在《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第17.3条中有所规定:Art. 17 GDPR – Right to erasure (‘right to be forgotten’) - 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 (GDPR)

第1款和第2款在处理对于以下情况是必要时,不适用:

  • 行使言论和信息自由的权利;

第65条序言 #5

然而,只要有必要,为行使言论和信息自由的权利,个人数据的进一步保留应是合法的。

(这意味着即使数据主体已撤回其同意,个人数据的保留也是合法的)

这可以被论坛所有者用来保留实际的论坛帖子。

(来源:荷兰互联网律师 Arnoud Engelfriet,参见荷兰语文章

显然,如果论坛所有者能够提供帮助,并删除用户不再希望共享的任何明显个人信息,那将是件好事。但这只是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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