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还是不@

回复别人时,在回复消息中也@对方是好习惯,还是多此一举?

一方面,我认为@对方会让回复更个性化,并表明意图;另一方面,我认为这可能会惹人烦,并且可能给他们带来太多通知(取决于他们设置的通知)。

有什么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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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取决于?一如既往,这取决于你的具体社区。正如你所说,如果有人回复你,它会通知你,所以提及某人只是为了引起某人的注意,让他们真正阅读你的帖子。

有时我会在回复时提及某人,因为他们的用户名很奇怪,也就是不是名字。(示例)。

在我看来,这样做听起来很奇怪:“你好 ExyTa165A”,而不是“你好 Stephen”。所以如果他们的用户名不是名字,我就会@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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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点击了对方帖子的回复按钮(回复对方的主题也是如此),那么@对方就是多此一举。

@通常用于引起第三方注意(但过度使用不被提倡,因为打扰别人可能不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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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这里从不提及任何人。我吸取了教训😏所以,如果系统有通知就够了。如果没有,那也无所谓。

在其他论坛上,我确实会使用提及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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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所有操作都发生在单个帖子中,通知不会重复——这个帖子是一个回复,包含一个引用,并且我可以提及你 @pamelay……你只会收到一条通知。

我相信在这种情况下,提及会优先于其他操作,因为它决定了会产生哪种类型的通知,因为提及某人的名字可能比仅仅回复他们所说的话更重要。

如果我没有提及你,你会收到一个回复通知。如果这不是一个回复,你会收到一个引用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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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这么认为。我只是回复这条消息来通知你,虽然回复和ping只算一次通知,但你本可以省去打两个键(或者严格来说在手机上只打一个键,但我不是来把事情搞复杂的)的微不足道的精力。

我认为回复是针对头帖还是紧随其后的帖子,这一点常常存在歧义。在这种情况下,引用几个词或@作者会很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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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如果你要写某个用户的用户名,最好使用@符号,这样如果用户名更改或账户被匿名化,提及的名称将更新以反映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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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我们鼓励这样做。这使我们更符合GDP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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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与《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 毫无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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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得说这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社区的文化和用例。

如果有人在这里 @ 我,我会抓狂,但我认识到我是一个特例,因为我的个人资料以及我把一生都花在这里的事实。

在我们内部的 Discourse 实例中,如果我们确实需要某人特别关注,我们会 @ 他们,但如果我们只是提及他们,我们会主动不这样做,因为这会造成通知疲劳。

如果我戴上社区经理的帽子,我会说,你通常只应该在将某人引入他们尚未参与的讨论时才 @ 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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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略了很多背景信息。当我匿名化员工帐户时,所有 @ 也被匿名化。但是,对姓名的常规提及则不会。

例如,如果我在这个主题中写下你的全名,但你行使了被遗忘的权利:你并没有被遗忘。帐户名等被匿名化,但我可以从发布该信息的帖子中找到你的全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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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实如此。这与 GDPR 无关。

你能详细说明一下吗?

我的观点是,当我使用你的名字 Jakke Lehtonen 而不是 @Jagster 时,匿名能力并未得到满足。

匿名化
序言 26 将匿名信息定义为“……不涉及已识别或可识别的自然人,或以数据主体不再或不再可识别的方式进行匿名化处理的个人数据”。
GDPR 不适用于匿名信息。

Anonymisation and Pseudonymisation of Personal Data | Data Protection - UCL – University College London.

但是,现在你可以被识别了,因为在匿名化过程中,你名字的非标签版本(目前)没有被处理。也就是说,即使你的账户被匿名化了,但因为我使用了你的全名而不是标签,所以它现在可以被识别为你的。在公共论坛上,也许还有些疑问,但在一个拥有注册员工名单和深入个人联系的公司里,我确切地知道哪些“匿名化”账户属于谁,因为它们的名字被使用了,但没有@提及。

你能解释一下在这种情况下 GDPR 仍然如何得到满足,以便我能明白我的误解在哪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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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满足GDPR的要求,Jakke只需请求删除他的名字即可。没有任何要求需要以任何方式自动化此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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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如何"不是需求的一部分。

我对需求的理解如下:

如果一个人离开公司,您通常需要评估是否有正当理由保留其个人信息。如果没有任何法律、合同或合法的商业理由来保留数据,GDPR 原则规定您应该删除或匿名化这些信息,以符合该法规对数据最小化和目的限制的要求。

这引出了以下问题:

我们如何确保匿名性,如果用户的姓名以不会自动匿名化的方式归属于该帐户?我们需要手动搜索用户的姓名并手动删除与该帐户关联的那些痕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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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决定由您而定——将编辑帖子的责任推给要求匿名化的人可能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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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幸的是,这只能在他们可以无限期访问其账户的平台上实现。当他们离开公司时,将无法这样做。许多人甚至不知道他们有权这样做。

为了应对这种情况,我们的数据办公室要求在离开公司 90 天内实现匿名化。我们目前使用匿名化功能来实现这一点。不幸的是,随意使用名字而不加 @ 符号的名称不会包含在内,这给我们带来了额外的努力和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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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这很麻烦,但那是你们的规则,而不是法律规定(请注意,这是给其他人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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