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度创作性作品的版权和删除权

嗯,我想知道 Discourse 是否提供/制定了无法直接从使用您平台的特定论坛推导出来的特殊协议。

我清楚,最终如果没有律师的支持,我可能无法强制执行我的法律主张。

为了简要地偏离主要讨论(尚未分叉),以下是我们明确寻求的四项同意:

我建议 Discourse 项目考虑在设置时将此“开放”许可作为一种选项。或者至少记录该过程以及相对于默认设置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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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歉 @Johannes_Ai2,我不确定我是否理解您的意思。您能换种说法吗?(请“假装”我不太聪明 :slight_smile:

也向您道歉 @robbie.morrison。我也不完全确定一个分叉的主题会是什么样子。我确实觉得这些讨论很有趣,但我不能说我了解所有的复杂性。:slight_smi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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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荷兰法律,公司不得向消费者施加“不合理的条款”。
我不是律师,但我敢打赌,在荷兰的任何法院都会认为这条款“不合理”。
这在这里并不重要,因为你不在荷兰,而且你从未接受过这些服务条款。但我只是想提一下。
查看原始服务条款,我发现有几个问题可能会限制你删除的权利。

  • 他们保留无故终止协议的权利。
  • 我不知道你和他们之间发生了什么,但他们可以声称你违反了社区准则,这将使他们有实际理由终止协议。
  • “随时”删除你的帖子的条款在协议终止后无效。有趣的是,“随时”这个短语是否会让你在底层协议终止后仍有权这样做。

是的,这正是问题的关键,我之前也考虑过。
但“在任何时候”这个词有什么歧义呢?

否则应该这样写:
“您可以在会员期间的任何时候删除您的帖子。”

通常,在协议期满后仍然有效的段落会明确列出,因此可以认为该服务条款中的每个句子都暗含“在协议有效期内”。

他们先是向我保证,我可以随时删除我的帖子,然后他们就耍了个花招来封禁/暂停我,以此剥夺我的这项权利。

在德国(当然,这不止德国如此),人们会说:“合同不道德”。

(德语:“Der Vertrag ist sittenwidrig”)

以我的立场来看,我无法判断是否存在“诡计”,也无法判断他们的实际目标是否是剥夺你获得该机会的权利。

任何合同对双方都有义务,合同到期后,这些义务也随之终止。这是完全正常和合理的,因此我不确定合同本身是否符合“显失公平”(sittenwidrig)的条件。如果确实存在“诡计”,那么也许这个诡计才符合该条件。

再次重申
如果我被停职,无法访问或删除我的帖子,论坛运营商将事实上拥有我的财产的所有权和处置权。

即使是普通人也应该意识到,这与正常的法律理解和服务条款中的声明存在严重矛盾。

不,这并不意味着那样。

我们又回到原点了,这和你 60 多个帖子之前说的差不多,所以我甚至懒得解释为什么这个说法是错误的。

暂且不论可能适用于本例的具体服务条款,了解互联网时代的一些版权法基本知识可能会有所帮助。

经济权利归作者所有,可以转让给第三方,或者在某些司法管辖区(如美国)被置于公共领域。或者,经济权利也可以由作者保留,并将材料通过定制许可或更普遍的公共许可授权给第三方。该许可的条款至关重要:许可可以由一方或双方相应撤销,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而被默示撤销,例如未能遵守许可中规定的义务(例如,在其他合法重新分发中保留许可通知的必要性)。顺便说一句,我个人对同时被视为开放许可的公共许可感兴趣,例如知识共享 CC-BY-4.0。

根据版权法以及合同法(如果适用的司法管辖区允许),可以起诉涉嫌违反许可条款的行为(例如,根据英国合同法,需要对价,而公共许可材料必然缺乏对价)。在某些国家(如法国和德国),除了经济权利外,可能还存在精神权利。无论如何,区分版权所有者本身以及授予第三方或公众的更普遍的权利和义务是有用的。

可以将许可视为“事实上的所有权”,但这并非一个特别准确的描述。更好的说法是,强制被许可方按特定方式行事的权力与司法管辖区、许可条款以及被许可方的实际行为(包括不作为)有关。

对于通过互联网网站分发的材料,法律管辖区的确定尤其成问题。一些许可规定了法律选择,但这不一定适用或可强制执行。在这种情况下,考虑谁拥有合法所有权、技术控制权和合法访问权,以及硬件的位置(如果可识别),就变得至关重要。此外还有关于地域范围的一般法律原则。

一旦合法发布,就没有普遍的删除材料的权利。该过程完全取决于发布时授予的许可条款、适用的法律以及找到并说服或强制发布者和其他中介机构和服务机构按照您的意愿行事的能力。

确实,在通过互联网发布材料(包括此帖子)之前仔细考虑并意识到发布后删除的困难是有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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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点是无可争议的:我,作为一件作品的(思想上的)创作者,是我,并且将永远是我作品的所有者。因此,这完全是关于处置权和利用权(无论各自的法律体系如何)。

因此,必须在条款和条件(ToS 和/或 TaC)中明确说明,我(对我在本论坛上的帖子的)所有处置权仅在我论坛会员期间有效

现在是这种情况(在后来添加的《服务条款》中)。
但当我加入论坛时(2019年3月)不是

非常欢迎您在所有司法管辖区出售您的版权。而且,您的经济权利在您去世后某个时间点会消失,具体时间因司法管辖区而异。您声称拥有的作品版权也可能面临法律挑战,例如,基于您实际上并未创作相关作品的理由。

版权是自动产生的(无需我的请求/注册,这与专利权或商标权不同)。如果我不是(与版权相关的)作品的作者,就没有版权。如果我声称自己是作者,但实际上并非作者(出于任何荒谬的原因),我将不得不提供证明,以便从中主张任何权利。

因此,当我引用我未创作的作品(由他人创作)时,这被称为侵犯版权。

我真的不知道这些(假设的)考虑会导向何处?

我认为我的陈述非常清晰明确。

虚假声称版权(正如我所指出的)可能不涉及侵犯版权,因为原创作品可能因各种原因不受版权保护。

为了回应我评论中的假设性质:这些问题通常更加微妙,而且执行起来肯定比人们希望的要困难得多,风险也大得多。

如果您的主张最终进入法庭,您肯定需要提供作者身份的证据。

事实上,在美国,版权注册是采取法律行动的必要条件。

正如我已经多次指出的那样,它必须是一件值得版权保护的作品*(即,具有所需的创作水平)。这当然不适用于简单的帖子(例如“做得好,继续努力”*)。

然而,这适用于要求(高质量)帖子(例如指南/教程和扩展)。

在英国,版权保护的门槛是智力投入,不一定需要独创性。

我毫不怀疑,实质性的教程在英国会吸引版权,这一点没有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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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便说一句,据我所知,版权的根源在德国(可以追溯到约翰·沃尔夫冈·歌德)。

例如,请看这里:

“历史发展,歌德的冲动”

翻译

当时,75岁的约翰·沃尔夫冈·歌德于1825年请求联邦议会,作者是否不能通过一项法案获得公认的知识产权。

联邦议会起初没有满足这一请求。由于对管辖权的担忧,该请求被委托给各联邦州。1826年1月23日,普鲁士国王颁布了一项特权。此前,梅特涅亲王已致信歌德,告知他皇帝将授予一项特权,禁止重印新版本。

歌德去世五年后的1837年,联邦议会就版权问题做出决定,保护期为作品出版后10年。保护期于1845年延长至作者去世后30年。1870年,北德意志邦联引入了版权保护,并于1871年被德意志帝国采纳。

在国际上,1886年首次就版权达成了一项国际条约——《伯尔尼公约》,该公约至今仍有效,并经过修订。它将所有作品的最低保护期设定为50年,但摄影和电影作品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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