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过去 3 年里)向一个 discourse 平台提交了数千个帖子。
其中只有大约十几个是指南(教程),还有几个是(基于 Java 的)扩展。后者(即指南和扩展)当然具有必要的创作水平,可以根据德国和欧洲的版权法被视为一项创作(例如,根据德国 § 2 第 2 款 UrhG,参见此处)。
出于正当理由,我现在希望将这些指南和扩展从平台(论坛)中删除。德国法院已经就此作出裁决,即使 discourse(论坛)指南未对此作出规定,也存在删除的权利。
(例如,参见此处:https://www.e-recht24.de/news/blog-foren-web20/7016-foren-a-co-haben-nutzer-einen-anspruch-auf-loeschung-von-beitraegen-in-einem-forum.html)
这在国际上也应该是适用的。
如何(应该)主张这项法定权利?
(也许有人有其他信息,甚至有相反的相关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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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我没想到这一点。
也许这个问题有点太不精确了:
是否有人已经提出过此类删除要求并强制执行了?或者从法律角度来看,有什么与之相悖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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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但这并不意味着这种处置权/利用权永久存在。
我(作为作品的创作者/作者)独自拥有我的创作的专属所有权和处置权。 因此,只要我的创作达到了法定要求(即在版权法意义上属于创作),我就应该能够行使我的权利(通过删除相关内容的请求)。
(至少这是(德国)目前的法律状况。然而,由于版权法已在全球范围内基本统一,因此它也应该普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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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gster
(Jakke Lehtonen)
6
你刚刚炸毁了德国的出版业 
你应该继续说“除非有另一项协议,规定我同意放弃我的一些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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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也并不意味着许可就是暂时的,并且可以追溯撤销。
乍一看,我认为该许可永久适用于您发布的所有内容,无论是否为版权作品。
这就是为什么您需要咨询版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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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似乎是对该案件的更完整总结,或者可能是判决本身:https://www.admody.com/urteilsdatenbank/e510d849d0d1/AG-Ratingen_Urteil_vom_29-Juni-2011_Az_8-C-486-10。
也许你是对的,但我不认为这个特定的案例对你很有帮助。法院驳回了原告要求删除其帖子的主张。我们可以猜测,如果他提供了帖子是版权作品的任何证据,法院可能会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但无论如何,法院不必解释我们正在考虑的这一条款,即用户允许论坛发布其帖子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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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然,德国法院有不同的看法,例如请参见此处:
翻译:
“如果有证据表明这些帖子是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创作,或者这些帖子包含个人数据,那么 Ratingen 地方法院的法官表示,您根据版权和数据保护法拥有删除权(尽管董事会条款中没有删除权)。否则,论坛运营商无权删除这些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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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链接似乎是指向对案件的评论,而不是案件本身。
我不认为该案件本身就裁定“尽管董事会的服务条款中没有删除权,但根据版权法和数据保护法,您拥有删除权”。这并非完全不合理的推断,但尚不完全清楚,如果帖子有版权作品的证据并且有允许论坛发布这些帖子的条款,该法院会做出何种裁决。
它似乎也是一个处于食物链底端的法院,其判决很有趣,但并非对法律具有约束力的权威性陈述(但如果我错了,请纠正我)。了解是否有来自更高法院的相关案例会很好。
我不确定我的直觉是否正确。你可能是对的:删除个人数据的权利似乎可以压倒任何先前的许可,也许同样,版权所有者可以在没有“不可撤销”等词的情况下追溯撤销发布其作品的许可。
让我们拭目以待!告诉我们你的律师怎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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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GJ
(Richard - Communiteq)
11
我想知道,你要求删除这些帖子的“正当理由”是什么?
我认为那篇博文中的总结是不正确的。判决是这样说的:“原告声称他拥有版权,但他没有以任何方式证实这一点,所以我们甚至不去深究”。
然后博文将其总结为:“如果证实这些帖子是语言的版权作品(…),那么Ratingen地方法院的法官认为根据版权法(…)有权要求删除”,我认为这是一个不正确的结论。
我已阅读了这些文件,我认为正确的总结是(复制粘贴了谷歌翻译的部分内容,因为我能看懂德语,但这里的听众大多数看不懂):
该帖子也是原告在知晓董事会规则的情况下自愿发布的,其中无可争议地否认了删除的要求。
(…)
声称的删除论坛帖子的法律依据也不明显。
(…)
特别是,原告无权根据版权规定获得任何删除要求。
(…)
原告未能证实他的论坛帖子是受版权保护的作品。
鉴于此,原告有责任提供关于他要求删除的所有论坛帖子的内容的详细信息,并说明原告的个人帖子是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的依据。然而,原告没有提交任何关于其帖子内容的信息。
然后
请注意,版权法在不同国家之间差异很大。例如,在欧洲,“合理使用”是不存在的。
这意味着你不能仅仅将德国的判例法翻译到任何其他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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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感谢您详细的解释!
那么,这是否意味着我作为创作所有者、发行权所有者和分发权所有者,已经最终且不可撤销地将所有权利(至少是后两者)转让给了平台(论坛)运营商。当然,我可以在其他地方发布我的创作,但论坛运营商可以随时处置我的创作(甚至将其货币化)。
如果我现在——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得出结论认为我的(知识)创作对人类有害(纯属假设),那么我就无法选择将其撤出市场或至少阻止其进一步传播。
这可以,也应该这样吗?我认为不应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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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问题很有趣,但并非完全相关。你只需要就是否可以撤销你授予论坛发布你帖子的许可提供法律建议。你可能会有一个有争议的案例。很高兴听到法律建议和结果,如果发展到那一步,甚至可能读到法院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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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当然,但我认为我的案子不会像现在看起来那样不寻常。所以我假设已经存在类似的案例和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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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GJ
(Richard - Communite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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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这并不意味着。您很可能授予了论坛运营商使用它的许可。
让我们来看看本论坛的相关服务条款部分,它使用了非常常见的表述:
您不能凭空捏造各种假设情况,然后根据判例法得出结论。但是的,这也是我的爱好。所以
我不是律师,但如果它对人类有害,那可能就是非法的,所以我建议尝试根据 欧盟指令 2000/31/EC 进行移除。
它们不需要监控非法内容,但一旦您指出它们托管了某些非法内容,它们就应该将其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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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感谢您提供的详细提示。
让我们更具体一些:
如果我曾经(当时有充分理由)为含有氟化物的产品做过代言,而现在我得出了(在全球范围内并不普遍的)这样的结论:我的论点、推理和科学解释是错误的(现在我确信它们是/曾经是错误的),那么作为这一(当时我认为合理的)观点的创造者,我实际上应该有机会撤回我的贡献(并停止其进一步传播)。
让我们继续假设,我当时的贡献在版权法的意义上是/曾经被视为一种创作。
请注意:这不一定是一个非法的创作(帖子)。当然,我现在可以发布一个反驳声明。但是,如果(出于任何原因)我不再是该论坛的成员(或已被暂停),我就无法再这样做(至少在那里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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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能理解成千上万的帖子会堆积如山!
这是另一个有趣的问题,但对您来说,真正的问题似乎是相关法律是否允许您追溯撤销您允许论坛发布您帖子的许可。也许会有专家在这里回答!或者也许这不是正确的问题 
我也对您的原因、论坛的确切条款、您是否同意这些条款、您和论坛所在的国家/地区、您的帖子是否是版权作品等信息感兴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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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GJ
(Richard - Communite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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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再说一遍,我不是律师,这变得非常假设,但我认为法院会决定暂停是否非法以及/或者在其他地方发布反驳声明是否(效果差得多)。如果其中一个问题得到肯定回答,我怀疑他们会允许你在论坛上发布反驳声明。
我不认为你会获得撤回该贡献的机会。
有趣的事实:你知道含铅汽油的发明者和制造氟氯化碳作为制冷剂的是同一个人吗?他因这些发明而备受赞誉和尊敬。后来,他被称为“对大气造成的影响比地球上任何其他单一生物都更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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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已经论证过这一点。
版权法的基本思想是保护创作者的财产权(以及开发权)。与商标法和专利法不同,版权不需要注册(和付费)。版权自动适用。
然而(依我之见),我不能也不应该被迫因为这个(即这些可能不道德的条款和条件)而终生(甚至超越)发布我的帖子。因为我将无法删除原始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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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但由此可以得出什么结论?
我认为历史书充满了这样的例子,而且很快就会有更多这样的例子。我稍后会回来谈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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